今天我主要来讲一下第二章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部分内容,主要包含以下4个部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考取批准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部分每年都有可能出题。
我先来说说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人上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有些工程不需要考取,不需要考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²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考取施工许可证。(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再来说下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和提交的证明文件有8个:(1)依法应当考取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考取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用一句话来总结:划拨方式的,先领证后拿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一句话来总结:划拨方式的,先拿地后领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主要包含以下5类:(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关于到位资金,也有一些要求,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今天要重点讲的第三个内容是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考取批准的规定
1.不能按期开工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中止施工的情况,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3. 实施开工报告制度的情况,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考取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今天要讲的最后一个内容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考取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将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起来回顾一下,他们分别是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考取批准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今天讲的内容是每年都有的考点,大家可以多看多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