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主要来说下第一章最后三节内容:建设工程的担保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 、质押 、留置和定金。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6)交通运输工具;(7)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留置权为单方面依法行使的权利,是比较激烈的一种担保方式,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了解)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重点)
建设工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一起来回顾一下,他们分别是建设工程的担保制度、保险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重点是担保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保险制度大家作为了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