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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九大员
2019年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第一讲
时间:2019-08-03 08:55:19  关键字:  浏览量:37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第一章的前三节的重点内容。这三节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为后期学习打基础的,包含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第一点,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我国法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7类:(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部门规章;(六)地方政府规章;(七)国际条约。

1.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纪狭义的法律。

这里你要记住两个关键词,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这里你要记住两个关键词,行政法规,国务院。

3.什么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里你要记住关键词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 

4.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这里你要记住两个关键词: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当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当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当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刚才说的是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重点内容,接下来我们看第二点,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首先我们来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依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其次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之间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首先,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其次,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接下来我们继续看今天的第三点: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 代理法律特征有4点:(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关于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我们今天一起来说下关于委托代理终止、转移以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首先来说委托代理的终止,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发法人组织终止。

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也允许代理人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并以通知到对方时,代理权即行消灭。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其次,我们来说下,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是有范围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依然属于无权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行为人虽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人如果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第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比较特殊,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代理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有一些需要关注的点1、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2、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好,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他们是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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