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商场工程,地下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12000㎡,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经过公开招标投标,乙施工企业中标。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280d,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20m变更为4.80m,当日乙方停工。25d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60万元和顺延工期25d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甲方将外墙门口处镶贴瓷砖做法变更为干挂大理石,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相应的施工安排。乙方在施工完毕2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是否适当?说明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还有哪些形式?
2.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成立?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双方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适当。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形式还有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2.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成立;
理由:根据合同(范本)索赔条款,承包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工程师(甲方或监理)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并送交最终索赔报告相关资料(或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本工程连续停工25d,复工后乙方立即送交了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但甲方超期未答复,视为甲方已经认可,所以乙方的索赔已经生效。
3.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
理由: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d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2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4d期限,因此发包方有权拒绝该项报价的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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