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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九大员
2019年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第八讲
时间:2019-08-03 09:16:51  关键字:  浏览量:42

    今天继续讲一下第三章的重点内容,这一章的内容在历年的考试中,考分占比比较高,平均可以占到四分之一的分值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招标的基本程序、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我先来说说第一个大的方面,招标的基本程序,这个部分包含的内容比较多。

一、招标基本程序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基本程序包含9个步骤: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5、资格审查;6、开标;7、评标;8、中标和签订合同;9、终止招标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3)投标报价要求;(4)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成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能少于20日。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曰起算。    

(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能少于5日。

(五)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应当在发放招标文件前进行的审查。通过了资格预审,才有资格投标。(没有通过资格预审,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会被拒收)

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开标

开标的时间就是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七)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的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进行备案。

司法解释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九)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以上是我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要内容,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他们分别是招标的基本程序、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今天所讲的内容每年会有2-4分左右的考点,大家可以反复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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