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塔吊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塔吊事故逐年减少,但还是时有发生、总结了以下塔吊管理制度条例,供塔吊使用者参考。
第一条 每台塔吊应按项目施工需要配备相应的司机、 信号工和相应的挂钩工,其中塔吊司机从事本工种时间不得少于 2 年,信号工从事本工种时间不得少于 1 年。上述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进场后报项目动力组登记备案,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塔吊司机、信号工应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塔吊驾驶、信号指挥工作。
第二条 塔吊司机、 信号工、挂钩工须认真执行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群塔作业方案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条 塔吊司机、信号工、挂钩工禁止酒后作业,并应合理排班,避免疲劳作业。第四条 塔吊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准则:
1、被吊物体超出本机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吊作业前,信号工应根据吊运物资选用相应粗细和长短的吊索绳,吊物重量不得超过钢丝绳、卸扣等吊索具的最大安全荷载、塔吊最大起重量或不同幅度相应起重量,但不得用过粗的钢丝绳吊运过轻的物件,避免轻物脱绳。
2、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吊
2.1 禁止用塔吊硬拉硬拽被卡在钢筋或混凝土中的机具、物料等;
2.2 现场已浇筑的混凝土而未经完全拆卸的模板须撬松动方可吊运。
3、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塔吊作业应保证足够的照明,如作业区域光线阴暗则不得进行吊运作业。
4、指挥信号不清不吊
4.1 塔司、信号工应加强沟通,语言应明确、精练、清晰;发音尽量标准,语调尽量平和;
4.2 信号指挥一律使用对讲机,一经统一调频后应锁定频率,不得随意调换。如出现其它信号串入,应立即报告项目动力组,经协商后统一调频;
4.3 为避免塔吊之间或其它信号相互干扰,信号工在发出信号时应先指明塔吊编号(如指挥 1#塔起钩应发出“1#塔,起钩”命令)。
5、零散物件无容器、散物捆绑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吊5.1 长、短钢筋或钢管不能混吊;吊运长钢筋时,吊点之间的钢筋不能呈现下弧状;5.2 长、大物资注意绑扎牢固;吊运料斗(包括空料斗)应采用四绳吊运;5.3 1.5m 以下的钢管、钢筋、拉钩、箍筋、扣件等零散物件须用料斗盛放,物料装码高度不得超出料斗边沿;5.4 空压机、电焊机、气瓶等须用吊笼吊装;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分开吊;5.5 吊运废旧木枋、泡沫、塑料等垃圾,应加盖密目网以防垃圾飞出料斗。
6、吊物上站人、吊物下有人不吊6.1 严禁利用塔吊吊人;6.2 起、落钩过程中,信号工应将处于吊物周边、下方等危险区域的人员清离危险区域后方可作业;
7、吊索具不符合规定、重物边缘锋利无保护措施不吊7.1 作业前(尤其长时间报停重新启用后),信号工应对所有吊钩以下钢丝绳、索具、盛物料的料斗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复;7.2 吊斗的环状吊钩应用一级钢焊制,或用钢板制作;
8、斜挂斜拉、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 严禁利用塔吊斜挂斜拉;8.1 超出塔吊起重幅度或上方被遮挡的重物,8.2 严禁起吊埋设或凝结在地下的重物,须将重物全部撬松后方可起吊。
9、六级以上强风不吊9.1 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雾时须停止作业;9.2 超过四级以上(含四级)不得吊运大模板。
10、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不吊
10.1 塔司须按照规定对设备(基础、塔身钢结构、连接销、锚固装置、工作机构、各限位器和制动器等)勤检查,及时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避免突发性故障及隐患存在;设备出现故障,塔司必须及时报修,并通知项目动力组,严禁让设备带病作业;
10.2 安装、修理完毕塔司应及时清理平衡臂上的杂物,需用的物品须放好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10.3 严禁利用限制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或关闭力矩限制器违章起吊。
第四条 若现场塔吊密集,大臂运转过程中均应采用低速运转,在塔吊相近区域作业时不得抢进抢出,应相互协调、统一指挥。
第五条 作业前,塔司、信号工应熟悉掌握作业环境与以往是否有变化,并注意作业范围内的高压线和警示标志,吊物靠近高压线防护栏后、其它堆物或操作架不能强行运转施工,注意与其保持 1~3m 以上的安全距离,以免吊物晃动碰撞防护栏、操作架等其它物件。
第六条 起钩前,信号工须认真对吊物进行检查,确认吊物捆绑牢固可靠、吊点合理可靠、吊物或钢丝绳无粘带钢管架等其它非吊运物品后方可起吊。
第七条 塔司应根据信号工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开始操作前应鸣号(铃)示意,以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吊运过程中,信号工应从起吊到就位,全过程控制,不能发出信号后就掉以轻心或擅自离开。
第八条 吊物就位时,不得将吊物放置在安全通道、基坑边沿 3m 内区域、未浇筑达到强度的梁以及其它未经特殊加固操作平台、操作架、外架等部位,吊物下方应用木方垫好放稳。落物应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5 米,应有防倒塌措施。
第九条 信号工应到吊物挂钩、 摘钩处相近高度 5m 范围内进行指挥,不得站在高处、远处进行“遥控”指挥;挂钩工在挂钩、摘钩后,信号工须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吊。
第十条 一般平衡式吊装都采用两根钢丝绳,其夹角应界于 45~90°之间,最佳角度为 60°。不得因塔吊不够高度、钢丝绳不够长等原因随意减短钢丝绳增大夹角,增加吊索具受力。
第十一条 吊运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2、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3、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在将物体吊离地面 20~50 公分时,要注意停车检查:1起重机的稳定性2制动器的可靠性3绑扎的牢固性;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它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5、抽绳:重物就位时应用木枋等垫好,人工将钢丝绳抽出后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