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1、吊索具产品应符合LD48-93的规定;
1.2、吊索具不得超过安全载荷载使用;
1.3、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的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平衡状态;
1.4、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2、钢丝绳:
2.1、钢丝绳作吊索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
2.2、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GB/T5972的规定。
2.3、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结时,编结的部分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插接绳股应拉紧;
当采用绳夹
2.4、钢丝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2.5、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应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2.6、当采用两点或多点起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2.7、钢丝绳严禁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2.8、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调点栓接。
2.9、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应无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