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及其他防护用品。
2.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4.起吊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6.作业中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7.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稳状态。 8.禁止司索工或其他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下。严格遵守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之规定。
9.所吊物品必须捆绑牢固,起吊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应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正式起吊运行,并注意周围人员动向。
10.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1.应做到经常清洁作业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12.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13.应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14.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15.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防止吊物移动时挂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16.吊运成批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稳,不得相互碰撞。
17.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稳。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稳。
18.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19.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0.起重物件定位固定前,不准离开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21.起重区域周围应设置警戒性标志或围拦,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遇6级以上大风时,严禁露天作业。
22.工作结束后,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索具要及时更换。